教育部今天发布消息,教育部近日印发《督学管理暂行办法》,从聘任、责权、监管、培训、考核等方面,加强督学队伍建设,促进督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强化国家教育督导,保障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在任职条件上,教育部要求,督学应适应改革发展和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达到下列工作要求:热爱教育督导工作,能够深入一线、深入学校、深入师生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熟悉教育督导业务,掌握必要的检查指导、评估验收以及监测方面知识和技术;能够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时间。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履行以下职责: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实施督导;对师生或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对严重影响或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秩序等的突发事件,及时督促处理并一时间报告上级教育督导部门;每次完成督导任务后,及时向本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提交督导报告;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教育部强调,要从督导工作完成情况、参加培训情况、廉洁自律情况三方面对督学进行考核。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考核后形成书面意见告知本人及所在单位并存档备案,作为对其使用、培养、聘任、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